员工体检未见异常 1年半后确诊癌症 漏诊错过最佳治疗期

某公司与体检公司合作为员工提供体检服务。员工陈某在2019年11月参加单位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然而,在一年半后的2024年4月,陈某再次体检时发现左上肺内有实性结节灶,建议随访复查。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肺癌晚期。

陈某认为体检公司在第一次体检时未能及时发现肺部异常,导致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于是,他将体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约35.6万元。体检公司辩称,健康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且受限于医疗技术手段,难以确切发现疾病线索。此外,陈某两次体检间隔时间较长,病情发展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体检公司在第一次体检时存在漏诊行为,使陈某错过了早期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病程延长和病情加重。因此,建议体检公司承担85%-95%的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体检公司在陈某的影像检查中存在漏诊,导致他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用并遭受精神痛苦。法院依法判决体检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指出,体检活动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具有预防和发现疾病的作用,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医务人员在体检活动中应尽到与疾病诊疗活动相当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体检公司在陈某2019年的体检中未能发现其肺部存在的实质性结节,明显存在漏诊行为,导致陈某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因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民营体检机构作为体检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同样负有诊疗注意义务,不应因其非公办或非临床医疗机构而减轻或规避责任。体检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规范体检报告形式,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受检人在选择体检机构时也应注意核实其资质,并保管好体检报告等证据,以便在出现医疗事故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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