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山采挖19株兰花当场被抓 野生植物保护刻不容缓

男子深山采挖19株兰花当场被抓!一名男子因私自采摘野生兰花而被判刑,这起事件再次提醒人们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很多人认为野外生长的兰花可以随意采摘,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该男子唐某在龙南市龙南镇的一处山场内非法采挖了7株金豆、1株建兰和13株寒兰,并带回家中种植。他还在此地放置了4个带报警功能的捕兽装置“钢索”和20多个捕兽夹“剪子”,企图捕捉野生动物。经鉴定,这些被采挖的兰花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目前,公安机关扣押的这些兰花已被龙南市林业局妥善栽植在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长状况良好。

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唐某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4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中野生兰属植物(兔耳兰除外)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常见的野生蕙兰、春兰、建兰、寒兰等均受到法律保护,严禁随意采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这些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情节严重,刑罚将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具体情形包括:危害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以及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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