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房产证上加名可能无法分到房产 引发网友热议
2月22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房址和户型选好,定金交了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成为未婚情侣或已婚夫妇中的常见矛盾,甚至导致分手或离婚。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开始正式施行,旨在调解这一困境。该解释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规定:强调在离婚房产分割中,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然而,当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的父母为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只归小明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离婚,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小明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给小明。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小红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小红予以合理补偿。
对于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此外,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此次司法解释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对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约定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送给小红,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对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小红。如果二人结婚多年,可以由小红保有该房产。但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小明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小明所有,并让小明给予小红合理补偿。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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